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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金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17 11:11:03

Ⅰ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Ⅱ 按老辦法如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養老金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1.2%(或1%)。

註:過渡養老金以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算;

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指全部繳費年限)計1.2%;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指全部繳費年限)計1%。

① 平均指數(計算到2001年6月底止): (全部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年限各年度指數∑×)A、93年指數=83.088.361309388.3693×++元元年社會平均標准工資元年本人標准工資B、各年度指數=各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各年度個人繳費工資

②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平均指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對「新人」和「中人」採用了不同的計算方法。

「新人」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計算方法: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中人」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繳費年限滿15年,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

「新人」繳費年限都是實際繳費的年限。這樣,「新人」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就多,「中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就少。所以用「過渡性養老金」來彌補「中人」個人賬戶歷史積累少的問題。

(2)基本養老金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

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中國政府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於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社會各界並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2015年6月29日,中國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伴隨著養老改革的扎實推進,參保人數持續增加,基金規模不斷擴大,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應時出台。

8月23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由國務院近日正式頒布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史上的一項大事和重大突破,

標志著數以萬億元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望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的新力量。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Ⅲ 基礎養老金是什麼意思

基礎養老金又稱社會性養老金,它是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

新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是指職工退休時上年度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即兩個數之和的一半)作為計發基數,繳費每滿1年(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發給1%。

(3)基本養老金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015年6月29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伴隨著養老改革的扎實推進,參保人數持續增加,基金規模不斷擴大,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應時出台。

8月23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由國務院近日正式頒布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史上的一項大事和重大突破,標志著數以萬億元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望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的新力量。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網路-基礎養老金

Ⅳ 請問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范圍有哪些

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等。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

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4)基本養老金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Ⅳ 養老保險基金用於養老和投資的比例各是多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
養老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統一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基金投資運營採取多元化方式,通過組合方案多元配置資產,保持合理投資結構。目前只在境內投資;嚴格控制投資產品種類,主要是比較成熟的投資品種;合理確定各類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合計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30%。
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給予專門政策扶持,通過參建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參股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等方式,保證養老基金投資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Ⅵ 基本養老保險將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嗎

人社部和財政部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專家張盈華表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告別了以非常低的利率存在銀行的這種 「長錢短存」的方式,可以通過多元化投資獲取更好收益,確保「長錢」實現保值增值,從而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激勵參保人多繳費、長繳費。

Ⅶ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投資的基本原則中,哪些是合法投資時必須遵守的

你好,這些原則必須遵守:
1.多元化原則。
開展多元化投資,防止「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實現投資范圍、投資標的的多元化以及組合投資,將公共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民群眾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時兼顧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不二選擇。

2.市場化原則。
國際上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有政府主導的國債型投資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兩種基本模式。我國作為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必然要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投資運營。

3.專業化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是一件專業化的事項,應當獨立於行政機關及社保經辦機構,委託給專業投資機構和具有專業投資資質的人員來進行。目前,我國已經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將予以設立或指定;一批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的商業銀行將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一批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的專業機構將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

4.相對集中原則。
《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經歸集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級政府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金管理機構投資運營,即體現了這一原則。這有利於增強基金投資的規模效應,避免地方分散投資的非專業、低效和財務風險;也便於國家統一制定優惠政策,均衡投資收益,防止互相攀比;還便於國家加強對基金投資的監管。

5.加強監管原則。
在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的同時,政府特別要加強監管,保證投資運營行為合法合規。《投資管理辦法》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其核心特徵是就是審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此外,我國還從優化投資管理體制、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嚴格控制資產配置、強制建立風險准備金、強化投資運營報告機制等五個方面對嚴格控制風險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規范。

Ⅷ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七條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第八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三)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向受託機構下達劃回委託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四)根據受託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託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託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二)選擇、監督、更換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四)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接收委託人劃撥的委託投資資金;根據委託人通知劃出委託投資資金。(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六)根據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託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託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託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十八條申請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託機構提交申請。受託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受託機構、託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第十九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侵佔、挪用受託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託管機構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並定期向受託機構報告監督情況。(六)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託管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二十五條託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將託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四)侵佔、挪用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託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迴避原則。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及時與託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委託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三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向受託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六)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第三十八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受託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當月發生的委託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第四十一條託管機構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託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第四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受託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第四十三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託人所有。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二)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三)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託管合同和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託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第四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將委託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五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一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第六十二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第六十三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第六十五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依法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六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受託機構是誰

第一,基本養老金受託機構花落誰家仍未確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養老金投資的受託機構確定有兩種思路,一是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全國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成立以來平均年化回報率為8.38%,投資業績有目共睹,由全國社保基金受託管理基本養老金順利成章。

第二,基本養老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轄市政府為委託人,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機構為受託人。

從實踐來看,出於資產安全考慮,國際上大部分養老金資產管理採取信託型模式,其核心特徵是謹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

(9)基本養老金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Ⅹ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展市場化投資時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多少

養老金入市到來,A股市場底部即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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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入市到來,A股市場底部即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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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長游鈞在前幾日召開的全國社保局長會上透露: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等7個省市,共計3600億元的基本養老基金,開始委託進行投資運營,突破原來社保基金只存國有銀行和買國債的限制,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實在在打開了通道。

據悉,2016年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為5.28萬億元,總支出4.65萬億元,收支保持總體平衡。而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超過8.8億人,基本醫保基本實現全覆蓋,完成了年度社保擴面的任務。

養老金入市並不意味著養老錢將全部投入股市,根據之前頒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可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可以按規定投資的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如果按照3600億元的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按照最高可投資的比例30%,對應的此次入市資金有望達1080億元。

2017年初廣西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提前鋪路入市,廣西基本養老基金的結余並不多,相較於此次7個省市幾千億結余規模的省市而言,有點小巫見大巫了,但是廣西的確做了一個好榜樣。此次近1080億元的養老基金入市對A股市場來說是一個高級別的好消息,按照國際市場慣例老看,一些社會保障制度和資本市場比較健全的國家,養老基金通過市場化投資,既可以實現保值增值,又促進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美國的養老金在20世紀入市,又因1978年《國內稅收法》新增的第401條k項條款而得名,被稱為「401K計劃」。從美國股市的歷史走勢來看,養老金的入市付股市有一定的利好刺激。養老金入市後有效提振了當時疲軟的市場信息,出台之後,道瓊斯指數也一路上漲,持續了月半年時間,達到了階段性高點。

日本於2014年10月底宣布退休基金投資於日本股市的比重從12%提高到25%,政策出台後日經指數聞訊飆漲,一年左右的時間,即沖到20952.7點高點,效益超乎市場預期。

養老金入市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看,都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有人指出,投資者也不要對養老金有太高的期待,養老金不是國家隊,其入市目的,並非救市或托市;養老金的入市,背負著重大任務:養老金入市是要掙錢的。養老金為了保證本金的足夠安全,很可能會在市場處於非常安全的底部時才會入市,而這個底部目前還未到來。綜合來看,養老金入市之日,將會帶來一波結構性行情,助推大盤繼續反彈。所以大家也不要盲目的信任養老金的入市,股市真正的大行情,還是要依靠實體經濟的好轉。

編輯於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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